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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打的房子」裡,妻子很可能成為「流水的媳婦」。
全文共19條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爭議最大的部分在於房產。有內地媒體評選出四大爭議條款,認為這不僅是當前輿論交鋒的關鍵,更將會潛移默化改變國人的婚戀觀。
一、明確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意味著,兩人領取結婚證後,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給自己孩子買婚房,且房產證僅登記在該子女名下,房產不再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半無權分割。
爭議:該條款被指是「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兒媳」,並引發房產證增名熱。
二、明確規定婚後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無論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其中任何一方名下,都按照雙方父母實際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爭議:被認為將引發夫妻雙方家族戰爭。因愛情走到一起的婚姻,成為家族財力「大比拚」的戰場,與男方買房、女方出裝潢的傳統婚姻方式相悖。
三、明確規定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已還的貸款,屬夫妻共同財產(無論貸款申請人為丈夫個人還是夫妻雙方,也不管實際由誰出資償還貸款,都視為共同債務共同償還),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爭議:規定保護婚姻中擁有房產的強勢一方,普遍忽視弱勢者(多為女性)為婚姻生活中作出的更多貢獻。
四、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如銀行利息、股息、房產增值等)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半無權分割。
爭議:同上則。這一條款令婚姻的弱勢方無法享受財產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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