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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權案上訴 政府提三大理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0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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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提交上訴理據的文件中,提出3大論點,指法官林文瀚錯誤判斷「通常居住」的定義。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港府已就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以推翻高院法官林文瀚裁定《入境條例》中,有關連續居港滿7年的外傭不合乎「通常居住」條文違反《基本法》的判決。政府在提交上訴理據的文件中,提出3大論點,指林官沒有考慮中英政府在香港回歸前後決定外傭為「非通常居住」的類別;又錯誤判斷「通常居住」的定義。所以入境處有權行使權力,將外傭劃分為不能申請「永久居民」之列。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早前透露,政府將就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一案上訴,政府於本月4日擬定有關上訴理據呈交法庭,文件顯示政府要求法庭頒令將早前裁決的結果擱置,兼且撤銷申請人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司法覆核的申請,並下令申請人支付上訴聆訊的訟費。

未考慮外傭列「非通常居住」

 政府一方於文件表示,他們有3大論點挑戰林官的判決,分別是《入境條例》第2章第4條(a)(vi),並未有違反《基本法》第24條(2)、(4)項條文,因為外傭在香港根本並非「通常居住」;入境處處長根據《基本法》第154條(2)行使有關《入境條例》,更是合法合憲;再者,林官沒有考慮中英政府在香港回歸前後決定外傭為「非通常居住」的類別,是不恰當的。

錯引述不同性質莊豐源案例

 政府一方認為,林官在引述終審庭案例時,錯誤判斷「通常居住」的定義,因有關案例的涉案人是囚犯,所爭議的是不同的《入境條例》,毫無疑問本案外傭是符合在《入境條例》第2章第4條(a)(vi)之內。 除此,政府重申基於外傭政策的獨特性,《入境條例》第2章第4條(a)(vi)對外傭的政策,是符合《基本法》第24條對「通常居住」的解釋;而且法庭在解釋《基本法》第154條(2)行使有關《入境條例》之時,法官引述的莊豐源案例,上訴人是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性質與本案不同,所以法庭應接納政府一方的陳詞,指由於外傭逗留香港的模式,立法機關有權行使政策,將界定為「非通常居住」的外傭拒諸申請為永久居民的門外。

 政府亦不滿法庭未有考慮香港在回歸前後,中英政府已界定外傭為「非通常居住」的類別,亦制定相關政策維護這一個決定,認為法庭應考慮中英聯合聲明,以及1999年人大釋法,都賦予香港立法機構能夠依據《基本法》第24條,行使權力決定哪一類人士為「通常居住」,包括能夠將外傭排除於這一個組別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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