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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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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退休再就業須供強積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1-09]     我要評論

 積哥到社區中心做義工,碰到舊街坊源叔。源叔說:「我在這裡教公公婆婆耍太極呢!數年前我提早退休,打算弄孫為樂,但最近兒子一家移民,我覺得悶,便在這裡當兼職,打發時間。」他又說:「對了!我提早退休時提取了強積金,我現在只是63歲,又再工作,是否仍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哥說:「根據強積金法例,除了部分獲豁免人士,例如家務僱員、自僱持牌小販等,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受僱不少於60日的全職或兼職僱員,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雖然你曾提早退休並取回所有強積金,但現在又再受僱,只要受僱超過60日,便要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加入計劃後會收到證明書

 源叔問:「難怪之前老闆給我一份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文件!我當時並沒有理會,怎樣才知道我有沒有加入強積金計劃?」積哥著他不用擔心:「如果老闆已經為你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你便會在登記後的60日內,收到受託人寄給你的成員證明書。」

 積哥又提醒源叔,即使僱主已經為他開立強積金帳戶,但由於他並沒有填寫過參加計劃的申請表,亦沒有選擇強積金基金,受託人便會把供款投資於計劃內的一隻「預設基金」。積哥指:「這隻基金可以是受託人選擇的基金或組合,未必能夠配合你的個人需要或承受風險的能力,所以你應盡快聯絡受託人,通知他們你的投資選擇。」

 積哥補充,若計劃成員曾以其他理由如永久離港,提早領取強積金,但之後再次在港就業,便須同樣按照法例規定,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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