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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宗外傭居港權案裁定菲籍母子司法覆核敗訴。但有專家指這只是個別例子。圖為菲傭於假日在港聚會。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特區高等法院昨日就第三宗外傭爭取居港權案,裁定入稟的菲籍母子司法覆核敗訴。法官林文瀚在判辭中指出,申請人雖然符合「通常居港」的條件,但未有實質行動證明申請人已「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遂裁定申請人敗訴。不過,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這只是個別例子。她強調根據同一法官的首次原則性判決,12萬外傭將能夠申請成為港人(見另稿)。
菲籍申請人為一對母子Josephanie B Gutierrez及Joseph James Gutierrez。母親於1991年來港當傭工,於1996年在港與美籍丈夫誕下Joseph,母子2人分別於2006年及2008年申請為永久居民被拒。代表律師指案中母親工餘時會到教堂及做義工,又有購買保險,在菲國沒有物業,質疑入境處沒全面考慮她的申請。
法官林文瀚在判辭中指出,申請人符合「通常居港」的資格,但不代表同樣滿足「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條件。他認為申請人沒有與祖家連繫,並不代表已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他指申請人Josephanie已融入香港生活,雖放棄在菲國的投票權,又在香港買了保險,但無實質行動證明自己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官駁回申請 指僱主拒撐
林文瀚在判辭中指出,Josephanie於2006年12月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至2008年已轉投另一名僱主,服務時間很短,而且也沒有證據顯示,她與首宗勝訴的申請人同樣有僱主支持在港的生活,在得到居港權後亦會繼續聘請她工作,所以不能界定Josephanie「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遂駁回她的申請。
就案中母親的兒子Joseph,林文瀚認為他雖然在香港出生,但根據案例,小孩無能力證明自己定居何處的意願,須依靠父母,接納人事登記審裁處在審批個案時,考慮到Joseph經常與母親同住,才拒絕他的申請。林文瀚認為Joseph根本無法脫離母親而獨立自主地符合「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條件。
子3次離境 屢逾期居留
林文瀚表示,Joseph於2006年12月申請居港權前曾3次離境,每次離港前都逾期居留,入境處在他每次入境後亦只是發出有限期的簽證,並重新計算他的居港時間,其簽證亦只是以旅客性質訪港,更從未向入境處申請為「親屬」的身份逗留香港,林文瀚認為Joseph並非連續居港7年,亦裁定他敗訴。
有政界人士指,儘管是次個案敗訴,但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並不相同,尤其林文瀚在早前的第一次判決中,已在原則上認同外傭可享有居港權,故相信即使是次有外傭敗訴,其他個案仍會因應其具體情況透過法院申索其居港權,相信日後涉及居權的司法覆核個案勢將無日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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