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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母打癟半邊腦袋的小中寶。 網上圖片
深圳鵬星家暴防護中心合作律師龍律師認為,很多家暴案件無法提起訴訟,是因為受害者的傳統觀念強而法律意識淡薄。
虐待者豈告發自己
「嚴重的家暴施暴者」是觸犯刑法,可以以「虐待罪」提起訴訟,現在之所以主要以調解解決,還是因為很多受害人認為只是「家事」,更多的則是當下沒有驗傷、取證,而事情一旦過去就過去了,失去了取證的最佳時機。一旦錯過,警方取證難,公權力也就無法介入。
但是,有法律專家認為《刑法》規定的「虐待罪」,存在「死循環」的程序漏洞──該法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虐待家庭成員致死、致重傷的,由檢方公訴;但如果未達到重傷標準,屬於自訴案件。而問題是受害者往往是未成年人,其訴訟是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的,受害者的監護人(父母)就是施虐的人。這就成了自己狀告自己,形成「死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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