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屬為期3天至5天的全薪假期;
2. 每位全職男性政府僱員在緊接婚生嬰兒的預產或實際出生日期前已連續服務不少於40個星期,即符合資格放取;
3. 不論嬰兒出生的地點為何,亦無次數限制;
4. 放取時間為婚生嬰兒的預產日期前4個星期至嬰兒的實際出生日期後8個星期的期間內。
資料來源:公務員事務局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