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25日電 篡改會議紀要致國家經濟損失1.15億餘元,收受賄賂78.5萬元。25日,浙江省溫州市政府原副秘書長馮鳴被溫州蒼南縣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蒼南縣檢察院指控,2002年,因城市規劃調整,國有獨資企業、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原位於溫州市區的分支網點蔬菜批發市場、水產市場、肉聯廠、豆製品廠和種子公司等均被納入城市改建範圍,需要外遷安置。2003年11月14日,溫州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要求菜籃子集團公司及所屬外遷企業要集中安置在甌海區婁橋鎮,建設規模800畝至1,000畝,決定以會議紀要形式對外發佈。
在申報上述立項的同時,應國權、何永蓮等人以推動菜籃子集團公司改制為名,運作並成立由菜籃子集團公司內部職工參股80%,菜籃子集團公司參股20%的私營有限公司—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蓄謀以菜籃子發展公司替代菜籃子集團公司,獲取建設用地。
收受賄賂78.5萬元
專題會議結束後,時任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的馮鳴在明知會議決定菜籃子集團公司係用地主體的情況下,接受應國權等人(均另案處理)的請托,授意時任溫州市政府辦公室城建處副處長湯頤和(已判決)將會議紀要中的用地主體菜籃子集團公司篡改為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並簽發了會議紀要,致使菜籃子發展公司由此替代菜籃子集團公司成為用地主體,並據此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報批,於2006年1月取得商業用途劃撥土地325.0822畝,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15億餘元。
其間,應國權、何永蓮等人為了感謝馮鳴的上述幫助,先後送給其人民幣10萬元及購物卡8萬元,馮鳴均予以收受。馮鳴除涉嫌上述犯罪事實外,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京都城等多家企業申請建設用地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60萬元及購物卡5千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馮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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