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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張民冠昨被醫委會裁定專業失德。 香港文匯報記者林曉晴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曉晴)骨科及創傷科醫生張民冠被控在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間,向病人X先生不適當簽發52張病假紙,但有關病假紙沒有列明求診及簽發日期,亦沒有交代X先生是否適合上班。醫委會昨日裁定張民冠濫發病假紙不成立,但沒有在病假紙上列明日期,有違專業守則,遂向他發警告信。
醫委會昨日審理有關投訴。醫委會認為,X先生接受勞工處補償評估證明他確實需27個月病假,裁定張民冠濫發病假的控罪不成立;張民冠簽發病假紙已表示X先生不適合上班,毋須再在假紙上交代。但張民冠確實並沒有在病假紙上列明日期,有違專業守則,考慮到張民冠已改善電腦系統,電腦會自動於病假紙上印上日期,重犯機會微,醫委會最後決定向張民冠發警告信。
案情指,任職屠房品質監控員的X先生於2006年8月2日在香港郵政擔任兼職,因患上「網球肘」向張民冠求診,但隱瞞「秘撈」,後來X先生把張民冠簽發的病假紙交予香港郵政請假,直至2008年香港郵政向醫委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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