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
■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
■在街上尾隨受害人
■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
■送贈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例如血淋淋的物件
■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
■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
■破壞受害人的財產
■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