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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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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擾擬列刑事 「追」女仔或坐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2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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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表纏擾行為諮詢文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中)表示,法改會建議應引入制約纏擾行為的法例,訂明任何人做出連串行為,導致他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罪,須向事主作出賠償。香港文匯報記者歐陽麗珠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歐陽麗珠、鄭佩琪)為追求心儀的對象「狂送」禮物,「狂發」信件;或者為報復舊愛,自製及張貼對對方不利的街招,這些行為日後有機會觸犯法例。港府昨日發表「騷擾罪」的公眾諮詢文件,列舉多項具體纏擾行為,例如登門造訪當「不速之客」、猛發出別人不欲接收的訊息及禮物,或跟蹤、監視他人生活等,均屬纏擾。即使當事人並非蓄意,只要知道有關行為會造成騷擾,也屬違法。至於「狗仔隊」採訪活動或其他商業活動應否獲得免責,當局將諮詢公眾意見後定斷。文件建議,罪成者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諮詢為期3個月,直至明年3月底。

令對方困擾或驚恐即犯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召開記者會,講解諮詢文件詳情。法改會報告書曾建議,若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於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作出的連串行為,導致對方困擾、騷擾或驚恐,即屬犯法。諮詢文件列出多項纏擾行為例子,包括在不受歡迎的情況登門造訪、發出事主不欲收到的通訊、在街上尾隨事主等(其他例子見右表)。如何界定「應該知道自己造成纏擾」?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舉例,有人對心儀對象熱烈追求,即使造成騷擾而不自知,但第三者認為是騷擾的行為,便符合「應該知道」的定義。

新聞採訪納免責範圍內

 根據法改會建議,倘有關人士所做的行為是為防止罪行,或在合法權限下,或屬合理行為,可作為免責辯護理由,新聞採訪活動會包含在合理行為的免責範圍內。當局會就應否為新聞採訪活動提供特定的免責辯護諮詢公眾。黃靜文表示,根據英國、澳洲等國家及地區的經驗,未有傳媒因騷擾罪被捕,強調檢控門檻甚高,事主須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遭受騷擾或恐驚,她相信法例不會被濫用。

記協憂被濫用礙新聞自由

 黃靜文表示,不論追債或收樓,只要以合理方式,亦可作為合理辯解。遭受騷擾的事主,可以就困擾、焦慮及經濟損失提出賠償及申請禁制令,如有關人士仍然作出騷擾行為,也屬違法。條例的公眾諮詢期直至明年3月底,明年中制定分析報告,料未能趕及今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程序,將由下屆政府接手處理。

 新聞界關注有關建議阻礙採訪。記協主席麥燕庭昨表示,擔心如落實建議,可能被濫用,打擊新聞自由。她解釋,傳媒披露牽涉公眾利益的社會不當行為時,需要跟蹤、監視及深入調查等,容易被當事人指控纏擾行為,藉以制止記者採訪。即使記者可以「合理行為」為免責辯護,但未展開司法程序前,已對採訪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她表示,遭受採訪滋擾的投訴甚少,被滋擾人士也可透過報業評議會及私隱專員公署反映不滿,她認為現時並非適當時機訂立「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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