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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為規範預付卡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並防止腐敗,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文,規範商業銀行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刊於央行網站的《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預付卡和電子現金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未經批准,不得在銀行卡上加載商業預付卡應用功能和在卡面增添商業預付卡發卡機構的標識和文字介紹。
現金卡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
按有關規定,在經央行批准後的下列情況下,商業銀行才可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電子現金:一是發行實名單電子現金;二是省會(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承辦全國或國際性經濟、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時,經活動組織方建議與該活動組織方簽署金融服務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可向人行申請階段性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非實名單電子現金;三是通過人行發卡技術標準符合性和系統安全性審核的商業銀行,經持卡人申請,可發行主賬戶複合電子現金,但應在正式發行30日前將有關業務事項書面報人民銀行。而卡內資金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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