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香港1日電 為擴增陸客個人遊政策效益,台「移民署」1日放寬規定,陸客再次申請赴台個人遊免附財力證明。
據中央社報道,台「移民署」1日大幅度放寬相關規定,最近3年內曾附財力證明申請赴台個人遊,且停留期間無違規或不法情事者,再次申請個人遊時,免再附相關財力證明和入出境證明。
2011年6月,台灣開放大陸北京、上海、廈門3個城市居民申請赴台個人遊,申請者需檢附相當於新台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的金卡,或年薪相當於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財力證明文件。
針對部分個人遊申請人反映在大陸地區無親屬,「移民署」也放寬由大陸組團社代表人擔任緊急聯絡人,通過申辦文件簡化,讓陸客赴台個人遊的手續更為便捷,同時兼顧便民與安全考量。
另外,「移民署」一併放寬旅居香港及澳門的大陸地區居民申請赴台觀光的規定,採雙軌制,可以選擇不經旅行業者,而直接由駐外機構審查後核轉「移民署」辦理,節省委托旅行業辦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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