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內地與香港交流日趨頻繁,就內地與香港於2006年《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航運交通界立法會議員劉健儀質疑,在安排下,不少在某課稅年度內於內地工作和停留超過183天的香港居民,雖然已在內地繳交其所得稅,但同時因在港停留超過60天及有從事受僱活動而須繳納港稅,受到雙重徵稅之苦,建議商討簡化183天的計算方法,以作出改善。
陳家強:行之有效暫不宜變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在回應質詢時指,183天的計算,是稅務局及國家稅務總局以國際慣常做法,相信計算是行之有效,同時已平衡各地稅收。劉健儀在追問時則強調,以183天計算,而不論逗留時數多少亦當作一天,容易「墮雙重繳稅」,並質疑當局以「國際標準」來考慮有關問題,是沒有考慮到其他地方或國家有否如此高頻繁度的往來。
陳家強表示,已多次與國家稅務總局商討,相關界限需要雙方進行探討,現階段不宜改變。
不少工商界別議員關注相關稅務安排不利港商營商環境,工業界議員梁君彥認為,特區政府可以參考歐洲的邊境人員通勤條款。陳家強在回應時就指,歐洲是以全球收入徵稅,香港則是以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兩者有分別,難套用於香港,或會出現香港納稅人可能兩邊不用課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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