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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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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修例 下周交立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2-23]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不少無良商人在推銷服務時,經常巧取豪奪,甚至迫客簽署動輒數萬元的預繳服務,令消費者蒙受損失,惟現行法例仍存有漏洞,為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及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將於下周三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擴闊《商品說明條例》(第三百六十二章)的適用範圍,禁止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遺漏、具威嚇性的營商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不良營商手法。條例草案將於明日於政府憲報刊登。

 消委會早前罕有地點名譴責美容院「Q&A+ Health Spa」不良銷售。及後發生健身中心迫客簽署服務合約,一簽便20年服務期,一再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不良營銷的問題。

違者監5年罰50萬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指出,不良營商手法窒礙了消費者獲取資訊的權利,亦影響他們的自由選擇權,及損害他們的經濟利益,把該些手法列為刑事罪行,不但可加強保障消費者,亦為殷實商戶創建公平的營商環境。

 條例通過後,日後採取虛假商品說明、誤導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不良營商手法的商戶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5年監禁及罰款50萬元。

助消費者追討損失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旨在協助受影響的消費者討回公道,故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明文訂立權利,容許任何人可因受上述的任何手法所針對,提出私人訴訟,追討因有關違法行為引致的損失。條例草案亦訂明,當任何人因上述罪行而被定罪時,法庭可命令有關人士賠償所有受影響消費者的經濟損失。

 發言人說:「這些條文鞏固消費者申訴的渠道,與政府的執法工作互相補足,令《條例》更有效地促進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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