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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無視惡果 要法庭予外傭居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2-2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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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外傭的大律師李志喜(左)要求法庭毋須考慮判決結果對社會或經濟的影響,遭上訴庭法官司徒敬(右)質疑。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特區政府就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的上訴案,昨續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代表外傭一方的公民黨成員、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要求法庭毋須考慮判決結果對社會或經濟的影響,因為今次案件主要是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她又說,特區政府有權實施出入境管制,但措施不可凌駕《基本法》,剝奪一些根據《基本法》享有的權利,否則是「妹仔大過主人婆」。但上訴庭法官司徒敬卻提出質疑,指越南難民等回歸前沒有居留權的人,是否會在香港回歸後,可以根據《基本法》享有居留權。

 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上訴案踏入第二天,菲籍居港女子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代表大狀李志喜,向法庭提出在案件原審時,林文瀚法官當時沒有處理案件對社福及經濟情況的數據。李志喜又表示,決定是否給予外傭居港權時,不應考慮社會及經濟帶來的影響。

亂「釋法」 竟稱不應加資格限制

 李志喜指出,回歸前港府有完全的自主權,決定任何人士可以在本港獲得居留權,但回歸以後,受到《基本法》限制,所以不能用回歸前的情況對比現時的情況。李志喜又說,由於《基本法》二十四條寫明,居港滿7年的中國公民,可以獲居港權;在同一條文內提及的外國公民,只要住滿7年亦應獲得居港權,不應加入資格限制。

 其中一位上訴庭法官司徒敬反問李志喜,越南難民等回歸前沒有居留權的人,是否會在香港回歸後,可以根據《基本法》享有居留權。李志喜回應指出,當年越南難民沒有香港身份證並且會被安置到其他地方,不包括「通常居住」定義之內;但外傭就有香港身份證,不應該排除在「通常居住」定義之外。她又稱,外傭跟回歸前的外籍公務員一樣,都是接受一些受聘條件來港工作,待遇不應有分別,彼此都應有資格申請居港權。

談被迫離港概念 李志喜再被鄧官窒

 李志喜續引伸,另一宗司法覆核案的申請人Domingo,從1996至2008年間只離港7天,可見他是自願及打算長期在香港定居,而本案的Vallejos須受外僱聘用合約條例的影響,每2年須更新而必須短暫回鄉。司徒敬質疑入境政策的原意,就是令外傭不得居港逾7年。李志應回應稱,離港前Vallejos確認會繼續受聘於同一個僱主,認為她只是在政策上被迫離港,與香港的關係並無中斷。然而,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卻指,被迫離港與被迫在港囚禁的意義相同。案件今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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