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謝步陞是毛澤東處死的第一個貪官。 網上圖片
——毛澤東反腐倡廉
腐敗問題是世界各國通病,也是難以根治的頑症,新生的蘇維埃政權對腐敗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中央蘇區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貪污、浪費、挪用公款等形式的腐敗現象和犯罪行為,給蘇維埃政府和革命事業帶來惡劣影響,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不但是蘇維埃財政經濟的損失,並且足以腐化蘇維埃工作人員,使他們對工作失去熱忱與振奮精神的元素。」(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著作專題摘編》下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9頁)
「教養」先行 納入法制
針對腐敗現象和犯罪行為的易發性、隱蔽性和複雜性等特點,毛澤東特別重視預防與懲治相結合,思想教育與法紀處分相結合,並制定法律法規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他重視「教養」先行、防微杜漸,通過黨校、蘇維埃學校及各種訓練班等多種形式對黨員幹部進行馬列主義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要求堅定理想信念,保持廉潔奉公、艱苦奮鬥、密切聯繫群眾的黨性修養和優良作風,樹立一心為民、無私奉獻、為蘇維埃奮鬥的思想,這就有效地提高了廣大黨政幹部的階級覺悟和抗腐拒變的能力。另一方面,把懲治腐敗和犯罪納入法制軌道,制定並領導執行了相關法律措施。1933年12月,毛澤東和項英聯合簽發了《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第26號訓令,明確規定:凡工作人員貪污公款在500元(蘇區貨幣,當時1元可約買42斤大米或10斤豬肉,官兵伙食不含糧食每人每天5分左右)以上者處以死刑;500元以下者視具體金額分別判處不同年限監禁或勞改;「凡挪用公款為私人營利者以貪污論罪」;「玩忽職責,管理不善,存放不妥,造成損失,輕者重罰,重者法辦。」
司法實踐 打響第一槍
除了頒布法律法規外,還通過依法嚴懲腐敗現象和犯罪行為的司法實踐有效地錘煉了黨政幹部的思想作風,純潔了蘇維埃政府的隊伍。譬如,在毛澤東等的領導下,1932年5月9日打響了懲腐第一槍——槍斃了犯有謀財害命、強姦婦女、貪污腐化等罪行的瑞金縣葉坪村蘇維埃政府主席謝步陞。此後,無論是侵吞各種款項34項共折合大洋2000餘元(浪費未算入)的瑞金縣財政部會計科科長唐仁達(判槍決並沒收其本人財產),還是貪污公款246.7元、攜款潛逃企圖投敵的中央總務廳蘇大工程處主任左祥雲(判槍決),等等,都受到了毫不留情的懲處。據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公佈數據顯示:僅在1934年初的兩個多月裡,在中央一級的反貪污檢舉中,「查出貪污公款二千零五十三元六角六分、棉花二百七十斤、金戒指四個……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二十九人,開除工作的三人,包庇貪污與官僚主義者送法庭的一人,建議行政機關撤職改調工作的七人,給嚴重警告的二人,警告的四人。」(《關於中央一級反貪污鬥爭的總結》,《紅色中華》1934年3月27日,第167期)(四之二) ■《光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