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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曾蔭權作為特區政府之首,整個問責官員和公務員團隊均為其下屬,官員是否涉利益衝突可由他判斷評定,惟今次事件後,誰來監察特首的利益申報矛盾,成為立法會議員關注的一大課題。曾蔭權表示,他一直奉行內部守則自我監管,但經歷過是次「終生最大的教訓」後,他會積極檢討內部守則,以求取得各方共識,為今後的特首和政府團隊釋除疑慮。
政黨稱應有更高標準
民建聯副主席李慧�k昨日在答問會上質詢,指曾蔭權今後如何處理其他公務員向他提出和他有同樣利益嫌疑的款待要求,並要求他回應公務員團隊有關他「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批評。「經濟動力」議員林健鋒質疑,特首依據內部守則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利益,能否有效約束特首本人,尤其作為特首這套守則標準是否應訂得更高。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則稱,曾蔭權自訂的內部守則內容不具體,變成「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情況。前民主黨議員鄭家富則要求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將其適用範圍擴至特首。
曾蔭權在回應時表示,公務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已有既定的詳盡程序和規則,就是每逢遇到送禮款待的情況,須經上級批准,而問責官員的申報規定亦受與公務員相類的規則規管,如有懷疑要由特首決定,這系統一直行之有效,防止賄賂條例部分條文亦已於2008年涵蓋特首。
不過,他強調自己身為特首,並無上級可處理有關問題,故他參考了問責官員和公務員的現有規定,以至外國政府首長無上級作決定的做法,制定了一套內部守則,並透過該內部守則自行決定如何處理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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