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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陳振聰不得拖延繳稅3.4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3-0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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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商人陳振聰遭稅局追討3.4億元稅款,高院去年下令稅局需要重新考慮是否延長陳振聰的反對期限,但稅局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3位法官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錯誤,昨一致裁定稅局上訴得直。其中,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認為稅局先後於不同時間,把25份評稅通知書以郵遞方式寄到陳振聰一貫使用的通訊地址,即高李葉律師事務所,但陳振聰卻以「一封都未收過」作抗辯,張官批評陳「無憑無據」便聲稱收不到稅單,乃裁定稅務局局長不批准延期是合理的決定,撤銷原審法官的司法覆核判決,下令陳須負擔今次訟費。

 張官昨在書面判辭中並不接納陳振聰一方唯一的爭拗點,即是稅局將評稅通知書「交納稅人」即等同要納稅人「實際收到」的說法,因為根據稅務條例五十八條(2)及(3),稅局僅須將評稅通知書郵遞寄出便可,稅局絕無責任確保納稅人實際收到,稅局只須跟從納稅人最後報稱的通訊地址把通知書寄出便完成責任,且稅局每年都以郵遞方式發出數以百萬計的評稅通知書,每名納稅人都是平等對待,相反納稅人在某段時間收不到通知書,應有責任主動向稅局查詢。而納稅人於通知書發出日期的一個月期限內,可就稅局的評稅結果提出反對,除非納稅人有證據證明本身當時並不在港,或患病,或其他有力證據,否則均不獲延期,反對寬限。

掛號獲收件印蓋 陳亦稱沒收過

 張官認為原審高院法官芮安牟只著重高李葉律師行從沒有收過評稅通知書,而判陳振聰司法覆核成功是「錯誤」的決定,因為稅局於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10日期間,先後在不同時間寄出25份評稅通知書到高李葉律師行,但律師行在誓章中表示未能確定有否收過,甚至其中一封以掛號形式寄出,稅局獲得律師行的收件印蓋,陳振聰都表明從沒收過評稅通知書,張官認為實令法庭難以信賴,且當中「太多巧合」成份。

律師行文員改口 成稅局理據

 張官續強調,陳振聰聲稱於去年4月24日從電視新聞報道中,才首次得悉稅局入稟法院向其追討物業及利得稅共3.4億港元,陳乃指示代表律師發信予高李葉律師行查詢,最初高李葉的回應是從沒收到有關評稅通知書,後來律師行的文員卻改口表示有可能收過通知書,若收到一定會交給陳振聰的胞弟陳振鴻或陳的秘書,以轉交陳振聰。張官認為此點更支持稅局一方的理據。

陳振聰未能提供實質證據

 張官指陳振聰由始至終從未能向稅局提出實質的證據,證明自己確未收過任何評稅通知書,但陳卻於2009年6月11日及7月8日依從稅局發出的稅款遲繳罰款通知書,支付5%的罰款,可見陳振聰此舉與他表示從沒有收到通知書之說有矛盾之嫌。

 稅局向陳振聰追討的3.4億元稅款,當中包括4項物業稅,分別位於麥當勞道、寶雲道、麗港城及將軍澳等物業,涉及物業稅為63萬多元,而涉及的3.3億元利得稅,為根據陳振聰擔任風水師向龔如心收得的20億元風水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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