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獨居藍田廣田h公屋單位的75歲婦人,中風後行動不便要長居老人院,房委會指她並非經常持續在單位居住,濫用公屋資源,前年下令她遷出,高等法院昨判她司法覆核勝訴,下令案件發還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
申請人羅煥k依賴綜援過活,她患有高血壓,亦分別於2004年及2007年中風,由於行動不便及要人照顧,2007年底搬往老人院。
房會逼遷未闡釋政策
高院法官在判辭指,房委會的政策規定公屋租戶若有其他居所或並非連續3個月經常持續地居於公屋單位內,房委會便有權終止其租約,但沒有證據證明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時,申請人羅煥k知道這個政策,或者有理由相信她會知道,但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時,仍繼續參照這個政策去作出裁決,卻沒有解釋原因,因此下令撤銷委員會的決定,將案件發還委員會再處理。
至於申請人不滿房委會沒有給她6個月時間考慮繼續住老人院,還是搬回公屋單位居住,及沒有事先警告,法官指這些是事實問題,不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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