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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江鑫嫻 北京報道)《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文10日正式發佈。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對保障學生就近入學、縣級以上政府對安全管理負總責、派專人隨車照管學生、設定校車使用許可、賦予校車通行優先權、明確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教育專家表示,業內關注的是條例規定內容如何落到實處。
下放「過渡期」專家擔憂
該條例共62條,分為總則、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針對各地路況差異,條例對校車最高時速作出區別規定。考慮到中國各地的實際情況,條例修改了徵求意見稿關於使用專用校車三年過渡期的統一規定,授權各省區市根據自身情況規定過渡期。對此,有專家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擔憂的問題。
在校車安全條例提出的「過渡期」內,地方能否嚴格把關,確保「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的安全運營底線?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程方平認為,絕不能使這一「過渡期」成為一些地方放寬對運送學生的其他載客汽車監管的借口。
保障就近入學寄宿入學
此外,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校車安全事關重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表示,條例在執行過程中,要避免一刀切。條例能夠落到實處,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具體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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