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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951年5月30日報道版面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在北京正式簽訂。《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是祖國大家庭的一個組成部分;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保障;驅除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家庭中來;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實現西藏民族內部的團結,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和文化教育事業,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事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
1949年,中國革命取得了勝利,全國除西藏和台灣外,都獲得了解放。為了使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到祖國大家庭中來,共同發展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事業,中央人民政府在命令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全權代表來北京舉行談判,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西藏的和平解放,促進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使西藏人民從此走上了團結、進步、發展的光明大道。西藏的和平解放,在西藏民族歷史上和中國民族關係史上都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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