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國家在2004年進行了投資體制改革,對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建設項目,政府只對其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准,對其他項目實行備案制,但對於政府投資項目則繼續實行審批制。近年政府投資事關地方經濟增長大局,而發改委握有項目審批的最後「生殺」大權,自然是各地要資金要項目跑「部」的重中之重。
按規定,凡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都適用審批制,由各級發改委負責。其中達到一定金額的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報告等,而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專項建設基金、中央統還國外貸款5億元及以上項目或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項目要由國家發改委核報國務院審批。而在企業投資中,核電站、新建機場、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大型主題公園、國家原油存儲設施、跨境、跨海灣公路橋樑、隧道等重大項目也要由國家發改委核報國務院核准。
投資審批制一直為各界詬病。廣東省發改委主任李春洪今年3月在嶺南論壇就指出,據其調查6個項目審批,「把所有的審批程序走完,需要310天,如果企業都這樣幹,市場機遇早就沒了。
在現在審批的過程中,有很多障礙,比如說自由裁量權,很多是科長和處長說了算。這樣就造成了尋租行為,延誤企業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