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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論香港:立法會無權阻礙落實新政府架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5-31]     我要評論

王紹爾 資深評論員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具有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的職權,而至7月1日特區政府換屆時,中央政府將任命行政長官報請中央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即梁振英報請的三司二副司十四局五處署的主要官員。因此,不管立法會是否在7月1日之前審議通過新政府重組法案及相關的撥款,立法會都無權阻礙梁振英落實新的政府架構。因為關鍵的憲制問題是梁振英報請的主要官員得到中央任命,而立法會對政府重組法案的審議和通過撥款,都是程序性和技術性的事項,即立法會只有質詢權,而無權阻礙落實新的政府架構。

 就立法會出缺條例的餘下修正案,立法會秘書處估計可在本周五上午完成表決,並就所有1,307項修訂進行三讀。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會議在處理「人民力量」兩議員1,307項修訂,已展開了9日會議,歷時4星期。「人民力量」在立法會炮製的一場拉布戰尚未結束,另一場針對政府架構改組的拉布戰,將在6月15日於財委會上演。黃毓民預告已計劃在財委會會議上,提出約500項動議。民主黨亦已揚言預備大量提問,屆時審議高鐵撥款連續4日的馬拉松式會議紀錄,預料有機會一併打破。

落實重組架構是梁振英的職權

 距離政府換屆只剩下一個多月時間,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指出,若立法會未能通過重組,將影響新政府施政,亦影響他落實競選承諾及為市民提供更好服務。他重申,在重組架構建議中提出成立新政策局、增設副司長、調整數個政策局職能等建議,在社會上已醞釀相當時間,在競選期間亦有其他候選人提出過類似的建議,落實重組架構建議是他作為候任行政長官的責任。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具有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包括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五處署主管的職權,而且對各局局長的職位沒有數量上的限制。因此,只要新任特首覺得有必要,又得到中央政府的認同,是可以對各局級部門的設置作出調整的,而設立副司長本來就是《基本法》的規定,因此落實重組架構建議是梁振英作為候任行政長官的責任和職權。

針對政府架構改組的拉布戰違基本法

 實際上,立法會也無權阻礙落實梁振英新的政府架構。《基本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法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這意味著凡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只能由政府提出。而在法理上法案包括修正案,因為如法案不包括修正案,議員就可以以成千上萬的修正案和動議阻攔原法案通過,這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例如「人民力量」在立法會就立法會出缺條例法案(涉及政治體制)炮製的拉布戰,就有違反《基本法》之嫌,而針對政府架構改組的拉布戰,更是明顯違反《基本法》。

或出現憲制危機的看法不準確

 有觀點認為,若中央7月1日任命梁振英報請的三司二副司十四局五處署的主要官員,而立法會不能在7月1日之前審議通過新政府重組法案及相關的撥款,就會出現憲制危機。此觀點並不準確。因為關鍵的憲制問題是梁振英報請的三司二副司十四局五處署的主要官員得到中央任命,而立法會對政府重組法案的審議和通過撥款,都是程序性和技術性的事項,即立法會只有質詢權,而無權阻礙落實新的政府架構。

 若立法會未能在7月1日之前通過重組,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有臨時撥款權,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批准臨時短期撥款,可以在沒有立法會支持或立法會不存在的情況下維持政府運作。而且,如果在行政機關層面,新舊政府在密切配合方面出了問題,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發出指令,要求現任行政長官支持和配合新任行政長官的工作。所以,若立法會未能在7月1日之前通過重組就會出現憲制危機的看法,是不準確的。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目前《立法會議事規則》在落實《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時有漏洞,沒有明確禁止議員提出涉及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修正案,但第五十七(六)條還是要求議員提出涉及公帑的修正案時,事先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議員的發言權並不等於拉布權

 在此情況下,立法會主席對凡涉及政府政策的修正案嚴格把關十分關鍵。有輿論認為「一場拉布戰衝倒曾鈺成」,指曾鈺成對拉布寬鬆了幾個星期,看不到曾鈺成有折衝樽俎的政治智慧。無可諱言,立法會主席批准「人民力量」兩議員1,300多項無聊和瑣碎修訂原汁原味提出,並一度容許拉布,在某種程度上開了一個不良的先例,以至「人民力量」黃毓民食髓知味,計劃在財委會會議上提出約500項動議。曾鈺成亦曾承認,如果立法會主席認為修訂是無聊和毫無意義,是有權阻止議員提出,此中經驗教訓,值得總結。

 社民連議員梁國雄,不滿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在討論出缺機制的修訂會議上突然「剪布」中止會議,要求法庭裁定曾鈺成剝奪其在議會發言的憲法權利,惟上周六法官林文瀚拒絕受理,並頒下判決理由,表明《基本法》賦予主席主持及控制會議的權力,而議員的發言權並不等於拉布權。曾鈺成指出,有議員認為議事規則容許議員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可無限次發言,自己對此認同,但應讓議員有充分次數的時間發言,這是合理的。他又稱,在立法會審議政府改組建議程序上,無論是財委會或是其他人,主席都要在適當時候「劃一條線」,不是讓任何人可無限次問下去。曾鈺成的明顯進步,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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