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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的辯護律師在法院門口與家屬電話聯繫。 中新社
13日上午9時,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申思、祁宏、江津、李明等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審宣判。宣判後,幾名代理律師表示,法院判決的刑期已在預料之中,但考慮到幾名球員已經長期沒有工作、生活並不寬裕,50萬元的罰金對他們來說有些偏重。
法庭判決認為,4名被告人均屬於共同犯罪、均係主犯,並對被告人自首情節不予認定,僅認定4被告有積極退贓的事實,屬於初犯、偶犯,並根據各自情節作出了輕重有別的判罰。申思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50萬元。祁宏、江津、李明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各處罰金50萬元。4名被告人800萬元的違法所得將被依法沒收。對此,李明的辯護人曲柏傑律師表示,之前就考慮過法院可能將4名被告認定為共同犯罪,只是自首情節未被法院認定稍顯意外,但最終是否上訴還要與被告人和其家屬進一步商議後再定。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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