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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破天荒向投資者「回水」10.3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6-2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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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將以10.3億元向7千多名投資者回購股份。圖為管理層在洪良上市時合照。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趙建強、杜法祖)上市僅三個月即因招股書涉及虛假或誤導資料,被證監會勒令停牌的洪良國際(0946),昨於高院續審,雙方突向法庭表示已達成和解,證監會並獲法庭頒令,洪良須按2010年3月30日停牌前收市價每股2.06元的價格向逾7,700名投資者回購股份,涉資10.3億元,略多於集資淨額9.97億元。這是本港首次有上市公司向投資者退回上市集資款項。洪良代表指出,由於證監會同意公司沒有觸犯刑事法,故同意和解。

證監會早前以民事途徑向洪良追討逾9億元款項,以賠償小投資者,案件於昨天聆訊至第13天,證監會及洪良突然向法庭表示達成協議,洪良願意以2010年3月30日停牌前收市價每股2.06元回購股份。按每股2.06元回購價計,若以當年招股價每股2.15元,小股東未計手續費每手蝕約90元。若有小股東曾於2010年以每股2.63元的最高價「高追」,則每手最高蝕約570元。洪良須在法庭頒令後的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通過有關決定。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此次是法院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資者「回水」。他強調,有關要求可對違反該條例的行為作出補救,亦顯示證監會保障投資大眾免受不當行為損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業內質疑證監處理手下留情

 不過,有業內人士則質疑,早前證監會對洪良的保薦人兆豐資本,除釘牌之外,還開出4,200萬元的罰單,對洪良的處理則有不同:洪良僅「回水」,不用罰款,同時洪良儘管承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但洪良、其董事或其他被告亦不用承認在刑事上違反該條文,亦不被視為承認在刑事上違反該條文。

議案若不通過 證監將續追討

 根據法院命令,由於法庭於2010年已凍結洪良約8.32億元的資金,洪良亦將1.5億元存於律師行,故他們只須於28天內向法庭補交約1.98億元款項,便可向約7,700名公眾股東回購共5億股股份。如洪良國際未能交出有關款項,又或洪良的大股東於大會上投棄權票而令議案不能通過,證監會將再繼續追討。洪良則同意,不會向控股股東提出回購建議,並同意放棄就回購決議案表決。

 法庭命令亦指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廖耀強及閻正為等3人成為有關工作的管理人,監察工作。法庭亦命令洪良支付證監會的訟費700萬元。

代表律師透露洪良不會除牌

 洪良的代表律師於庭外指,公司願意以每股2.06元回購小股東的股份,形容價錢是「跑贏大市」,因為當時香港的恆生指數是二萬多點,但現時只有萬九多點,小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決定後,如對公司有信心,也可決定是否賣出股份。

 被問及事件會否影響公司股價,律師表示,公司將在大會上澄清,公司現時的情況及未來的計劃,並強調公司雖違反《證監條例》第298條,但證監會向法庭及公眾表示,同意公司並沒有觸犯刑事條例,所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他透露未能確定何時完成回購工作,並指洪良不會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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