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望賢 深圳報道)深圳日前就《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救助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擬新增「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兩項內容。其中,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生活救助提出相應內容和標準,包括提供的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4平方米,約合43平方呎。
《條例》並規定,救助站應當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物和符合衛生基本條件的住處;對在救助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此外,《條例》還提出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分類救助管理。將自身無力解決食宿,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生活無著落自願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列為求助流浪乞討人員,由救助管理部門給予救助、護送或為其購票返鄉;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討行為,實行保護性救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