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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貿合作:簽署CEPA補充協議9;推動內地與港企聯合「走出去」;支持珠三角港口、機場、軌道交通之間的銜接與合作。進一步放寬香港居民個體工商戶在內地的經營範圍,取消從業人員人數和經營面積的限制。
2、金融合作:支持第三方利用香港辦理人民幣貿易投資結算,豐富香港人民幣離岸產品;為香港有關長期資金投資內地資本市場提供便利;推動滬深港交易所聯合設合資公司,推出內地與香港兩地市場互相掛牌的ETF產品等。
3、教育交流:擴大內地與香港高校師生交流;鼓勵香港高校到廣東省合作辦學;在廣州和深圳分別建立粵港青少年交流活動基地、深港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等。
4、科技合作:鼓勵香港科技人員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申報國家人才計劃;啟動新一輪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夥伴實驗室的遴選新建工作。
5、旅遊合作:允許內地旅行團乘坐郵輪從香港到台灣後,繼續乘坐該郵輪前往日本或韓國旅遊再返回內地。
6、粵港合作:允許香港金融機構依相關管理辦法在粵設消費金融公司;進一步推動香港與深圳之間的相互投資和金融合作;為港產粵語版影片進入廣東市場提供便利;通過推進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提升粵港金融合作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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