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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溺斃頻發 地方判�W各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7-21]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王添翼 北京報道) 時值盛夏,內地各省中小學生均已進入暑期生活,兒童意外溺水身亡的高發時段隨之悄然而至,由溺斃事故而引起的訴訟案件在近期迎來高峰期。但由此引發的責任認定糾紛不斷,甚至出現了案情類似而判罰迥然的現象。

 隨著法制觀念在民眾間的普及,在承受喪失親人痛苦的同時,溺斃兒童家屬往往會選擇將事件相關責任方訴至法庭,但由於各地審判機關對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解不同,判罰結果往往會產生極大差別。發生在北京及浙江的2宗案件,即極具代表性。

 北京密雲14歲的小東、小楊約不會游泳的小雨去水庫野浴,不料小雨卻溺水身亡。悲憤之下,小雨父母將同去的小東、小楊以及水庫的所有者訴至密雲法院,要求4名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近40萬元。密雲法院於6月審結了該宗案件,判決小東和小楊的父母分別向小雨父母賠償各項損失34,095元,水庫的兩所有權人分別賠償13,649元與56,825元。案件審結後,4名被告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法律認知度 各地存差異

  無獨有偶,去年7月,浙江金華市金東區18歲的青年小景,騎單車將玩伴能能帶至溪邊玩耍,且在能能落水後並沒有施以援手,最終致其死亡。悲傷之餘,徐女士把當天帶兒子一起去玩的小景等人、他們的監護人及溪流責任方江東鎮雅金村民委員會,全都告上了法庭。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與北京案情極為相似,但金華案的宣判結果卻截然不同。金東區法院認為,該案中唯一的成年人小景,對能能的死負有20%的責任,需賠償人民幣共計59,362.50元,但同時駁回了徐女士對其他小夥伴及雅金村委會的訴求。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孟強表示,在浙江金華案中,由於事發水渠存在使用痕跡,同時該水源存在警示、管理、巡視方面的不足,說明該河渠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據悉,浙江金華一案原告方已提出上訴並將於近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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