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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提出的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建立經濟特區。
1980年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規定:特區鼓勵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客商),投資設廠或者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事業,並在稅收、金融、土地和勞動工資等方面予以適當的優惠條件。
這四個特區的總面積為526.26平方公里,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管理體制和以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多種經濟並存的綜合企業、綜合體制。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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