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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證監會昨晚公告,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安永」)未有交出審計新股標準水務有限公司(下稱「標準水務」)申請上市的會計紀錄一事,防礙證監會對懷疑失當行為進行調查,已在原訟法庭對安永展開法律程序。
安永稱受內地法律限制
公告稱,證監會就此案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5條,該條文賦權原訟法庭進行查訊。證監會指,已向安永發出正式通告,要求安永交出有關標準水務的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會計文件,但安永沒有遵從此要求,聲稱沒持有該等紀錄,並指受委聘的工作由其內地合營夥伴安永華明執行,相關紀錄亦由安永華明在內地持有。安永其後就沒有遵從證監會要求一事解釋時,聲稱礙於「中國法律的限制」,無法交出有關文件。
按照中國有關部門於2009年10月20日發表的聯合聲明,會計紀錄(包括審計工作底稿)在中國法例下可能屬於國家機密,而所有香港會計師將任何會計紀錄交予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前,都必須徵得內地相關部門的同意,即使有關紀錄存放於香港亦然。證監會遂透過有關調查事宜的常設互助安排,尋求內地相關部門協助。不過,安永華明並沒有按內地相關部門要求交出有關紀錄。
證監指事態極嚴重
證監會指,安永身為前申報會計師而安永華明作為其前代理人,卻沒有應證監會要求向內地相關部門交出該等紀錄,事態極之嚴重。證監會強調,任何申請在港上市的私人公司的會計及審計工作底稿,必須直接交予證監會,或根據常設合作安排經由內地相關部門交出,這安排尤其適用於證監會就懷疑失當行為進行調查的情況。標準水務在2009年11月向聯交所申請上市。到2010年3月,安永突然通知聯交所,表示發現標準水務提供的文件內容前後矛盾,因此辭任。標準水務隨後亦撤回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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