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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根據選舉法例規定,選民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錢、禮物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份候選人名單。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從而影響任何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明知本身在登記為選民時虛報資料或無資格在選舉中投票而仍往投票。
不得在投票站內與任何選民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選票上的選擇,或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
不應在投票站內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
不得請其他選民代為填劃選票。
不得干擾其他正在投票的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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