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區議會「種票」風波中首宗不認罪案,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不成,因裁判官張威達在處理控方證物列表時,發現控方呈上一選民登記冊作證物,用作證明本案被告的確有投票。張官隨即批評此做法有問題,認為「可大可小」,因選舉條例列明公開選民資料及有否投票屬違法行為,就算有法律授權亦不應這樣做,張官更說:「不希望有違法的事發生在我的庭上。」司法機構表示不會評論正在審理的案件。案中37歲被告劉靜儀,報稱小販,否認一項在選舉中舞弊罪,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去年旺角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中,以虛假資料登記做選民,即報假地址,然後更於該區投票,作出選舉舞弊行為。案件押後至11月21及22日再審,等候控方索取進一步的法律意見。
披露選民資料 不適用於調查
案件本應昨日開審,但張官在處理證物列表時,即表示以選民登記冊作證物有問題,引出選舉條例第541章(f)第94條(1),列明「任何人藉傳達關於選民在正式選民登記冊或其文本或摘錄上的姓名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的資料,或藉其他方式,向他人透露某人是否已申領選票或已投票,即屬犯罪」。他隨即質問控方有甚麼權力可以這樣做,控方表示此案已在開審階段,希望可以法律權力作理由,接納該登記冊作證物;惟張官再引出同一章同一條的(2)節,表示公開披露選民資料,並不適用於任何獲法律授權的目的,亦不適用於調查當中。
官要求退庭不許證人庭上犯法
控方回應會覆查案例研究,而張官亦多次要求退庭讓他詳細考慮,表示不可冒險讓證人在庭上犯法,惟控方最終表示短時間內找不到任何相關援引案例。張官稱,有關方面應派一位較資深的檢控官處理案件,而且亦建議控方應嘗試請廉署調查人員出庭作證,而非以呈上選民登記冊此方式去證明被告有否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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