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李薇 深圳報道) 深圳市城管局日前公佈了《關於加強深圳市養犬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全市各區設立犬隻收治中心安置查處犬、流浪犬。同時,辦法規定,城管局在執法工作中如發現有禁養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將堅決捕捉,經檢查健康、訓練合格的犬隻可提供給特種單位使用。
按規定,街道執法隊收治的犬隻,應當自收治之日起24小時內送至所屬區犬類收治中心。經登記的走失犬隻,養犬人應當7日內憑個人身份證、《養犬登記證》到指定的犬類收治中心認領,核查無誤後予以領回,並繳納收容期間發生的費用。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認領的,視作遺棄犬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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