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百多名示威者於去年一個集會後遊行至北角警署,抗議警方在同年3月拘捕反對財政預算案的人士,並拖延調查;其中朱凱迪、葉寶琳及其未婚夫王浩賢等8名示威者,因未有遞交遊行書面通知,事後被警方以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會等9項罪名起訴,各人被裁定罪成,其中葉、王昨被判入獄4星期,緩刑1年,另全部被告各罰款800元至2,400元。各被告在庭外表示會提出上訴。
8名被告依次為葉寶琳、朱凱迪、朱江瑋、王浩賢、李永鴻、洪曉嫻、明偉添和陳秉鳳,年齡由22歲至53歲。
背景報告指,8名被告背景良好,思想成熟,又表示無悔參與遊行,堅持追求社會公義,因此不建議法庭判處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杜浩成則反駁稱,法庭是保障言論及遊行自由的「把關人」,但亦有責任制止非法行為,又指法庭無權阻礙市民行使遊行自由,但須合法進行,始稱得上「崇高」。
煽動示威者行為嚴重
法官表示,看過影片證據令他「大開眼界」,被告未經申請已違法在先,又拒絕警方指示在後。其中,葉、王更指揮示威者衝擊防線,使警員撞向巴士、遺失警棍,行為嚴重。此外,對於被告指稱《公安條例》過時的說法,法官引用終審法院就梁國雄案的上訴裁決,指《公安條例》規定示威必須通報警方,以作妥善安排,而國際人權組織亦清楚即使先進國家也沿用相關的通報機制,加上無證據顯示香港現時制度不符國際水平,因此法官批評被告將責任推諉警方與《公安條例》,是凌駕法律及終審法院裁決的專橫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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