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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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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樓說地:訴諸法律不如調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0-26]     我要評論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理事 區大明

 前文提及有關大廈維修常見的索償,現補充索償種類及解決方法。首先是其他索償種類,包括因違反合約引致的損失,三類典型情況如影響工程進度、導致終止或撤回合約及沒有履行支薪的責任。

 另外亦有因額外費用而索償。工程項目出現額外的費用,主要有三個理由:因後加工作引致的費用、在量度計算費用合約中因實際工作量不符而引起的費用、因實際環境轉變、合約上允許的項目的價格增加,或其他允許的補償條款導致的費用。

 當雙方不能就索償妥協時,最正統方法似乎是訴諸法律,包括入稟法院或透過仲裁形式進行。前者是公開聆訊,由法官審理,審判結果會成為案例;後者則是閉門進行(在標準合約的條文已列明,若工程出現爭拗,須首先以仲裁形式處理),由香港建築師學會或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會長委出仲裁官進行裁決,裁決結果一般不公開。這兩種方法的判決均具法律約束力,同樣所費不菲,即使一方最後獲勝,在時間及訴訟的損失,可能比判決所得的賠償還要多。因此,業主可考慮下列常用的替代措施解決工程問題的紛爭。

調解方式:

 在雙方同意下,委出一名調解員(如雙方未能達到共識,可由香港建築師學會或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會長委出),調解員可獨立接見合約的一方,或與合約雙方一起洽商,尋求共識。由於調解並無法律約束力,合約雙方必須尊重調解制度,以誠意及合理的態度解決問題,否則只會浪費時間及阻延工程進度。

(一)模擬訴訟:

 在合約雙方同意下,共同委任一名中間人協助,該名中間人通常是工程或法律界專業人仕。合約雙方會分別聘用律師,運作方法一如法院聆訊,在控辯雙方交叉答辯及陳詞後,由中間人作出裁決。

 模擬訴訟的優點是得出在最接近法院的操作環境下處理糾紛,較節省時間和訴訟費用,但裁決並無法律約束力。

(二)專家判斷:

 顧名思義,在合約雙方同意下,共同委任一名專家,對爭議進行調查,並以書面報告形式作出判斷。

 最後,合約雙方亦可聘用顧問解決爭議,避免引發訴訟。在工程開展後,合約雙方同意下聘用一名專責處理爭議的顧問,定期與業主及承辦商進行聯席會議(慣常是每月一至兩次),共同商討問題所在及迅速達成處理的方法,此種方法為現時處理工程爭議的主流替代措施。(上述資料只供參考) 大廈維修常見之爭議與索償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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