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美《開羅宣言》(1943年11月27日)
●「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佔的一切島嶼。」
●「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中英美蘇《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
●「《開羅宣言》之精神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註:蘇在8月8日對日宣戰後補簽)
日本《降書》(1945年9月2日)
●「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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