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代表的權利會隨全國代表大會閉幕而結束嗎?
根據2008年頒佈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可以履行以下職責:可以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採用書面形式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受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委託,可以在本地區對涉及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應採取適當方式與基層黨員和群眾加強聯繫,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單位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應邀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等會議,發表意見;根據同級黨的委員會安排,可以參加對本地區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同級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評議。
黨代表在全國代表大會期間有什麼權利?
在大會期間,代表們的工作主要有:參與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參與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參與討論和審議新修訂的黨的章程;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有被選舉權,選舉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等。另外,黨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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