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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就有法律界人士建議特區終審法院應增加中國籍法官,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小圖)昨日發表聲明,指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基本法》第八十二條亦指明特區終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袁國強昨日在聲明中指,《基本法》第九十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第九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亦明確指出,特區終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海外非常任法官 助提港司法聲譽
袁國強續說,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保持連繫,不單重要亦有裨益,而海外非常任法官有助提升香港司法機構的國際聲譽,而自1997年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體制,包括特區終院,整體運作良好,其判詞亦被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引用,反映出判詞的質素甚高;特區終院法官,包括海外非常任法官均備受尊崇,無疑為香港的法律發展作出非常正面的貢獻。
袁國強又指,除了《基本法》第九十條列明的條文以外,任何限制法官國籍或居留身份要求的建議,將會令特區法院可委任為法官的人選數目大為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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