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合作:實行合夥型聯營,初期試行提供一站式而不混業經營的「非律師管理人參與經營式法律服務」。
■律師監管合作:共同組建「前海律師協會」作為聯營律師監管機構,監管方式以行業監管為主、行政監管為輔。
■法律適用合作:深巿人大利用立法權,擴大香港法在前海區域的適用範圍。
■法律查明合作:
建議方式一:建立獨立法律查明機構,香港律師擔任法院或仲裁機構聘請的專家。
建議方式二:由香港律師作為當事人聘請的代理人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
■國際法律服務合作:建立WTO與國際法律服務中心,針對與中國有關的WTO法律問題及其他國際商事法律問題,提供全面專業的法律服務。
■律師培訓合作:在前海建立「深港律師學院」作為律師培訓的合作基地。
資料來源:香港律師會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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