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面檢討香港稅制,制定一個25年期的長遠計劃。
2. 考慮引入稅率3%水平的奢侈品稅,不設旅客離港退稅。
3. 提供10年稅務優惠予在港新設地區總部的企業,首3年企業可獲100%豁面利得稅,其後7年可以10%的優惠利得稅率徵稅。
4. 在上述優惠推行前已在港設立地區總部的跨國企業,可以10%的優惠利得稅率徵稅,為期7年。
5. 為特定行業提供稅務優惠,例如為在港提供基金管理服務而產生的收入,提供優惠利得稅率或免稅期。
6. 為購買及使用能源效益或環保機器或技術,提供150%的折舊免稅額或150%的稅務扣減。
製表:記者 黃詩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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