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享有哪些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二、全國人大與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是什麼關係?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都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國務院總理及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是由全國人大決定任命的。同時全國人大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國家主席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家事務作出決定後予以宣布或執行。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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