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證監會昨日公布公開招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建議保薦人須就有問題的招股章程需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刑責要視乎保薦人是否明知情況,也批准發出失實陳述的招股章程。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見圖)表示,雖未有計劃修訂刑責條例下的罰則,但隨後會檢討招股章程來釐定罰則,務求令罰則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類似罪行的罰則一致。他希望相關法例可於明年10月1日獲通過。
歐達禮指,有關改革可提升保薦人水準,從而減低各種風險,證監會將與聯交所商討精簡上市程序,以加快申請上市的步伐。港交所(0388)昨表示,歡迎證監會有關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並全面支持證監會提升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的監管架構,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將研精簡上市程序
證監會今次的諮詢共收到71份意見書,諮詢文件建議應清楚訂明保薦人商號,對有問題的招股章程要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有關刑責條文只適用於保薦人商號,但若有保薦人商號的個別人士,串謀作不真實陳述,有關人士或被控以協助或教唆等罪行。
對於有回應者認為,刑責訂下最高70萬元罰款的阻嚇力不夠,證監會稱目前未有計劃修訂該條文,但會檢討有關議題,務求令罰則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類似罪行的罰則一致。
應列明保薦人費用
對於新規定中,要求上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要正式委任保薦人至少兩個月,歐達禮指,有關時限是根據業界建議所訂,能避免不同保薦人在上市申請前夕才合作,未能履行應有的職責。至於保薦人費用方面,他指費用不應取決於招股成功與否,或發行的規模,避免任何「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故每份委託都應列明保薦人費用,包括釐定費用的基準、費用結構及支付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