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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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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籌委會1996年就《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摘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2-14]     我要評論

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二、下述情況不被視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在香港「通常居住」:

 (一)非法入境或於非法入境後獲入境處處長准許留在香港;

  (二)在違反逗留期限或其他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

  (三)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

  (四)在香港被依法羈留或被法院判處監禁;

  (五)根據政府的專項政策獲准留在香港。

三、《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的計算方法,應為任何時間的連續七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非中國籍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的計算方法,應為緊接其申請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之前的連續七年。

四、《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在本人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已經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五、《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非中國籍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具體要求為:

  1. 該人須在申請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時依法簽署一份聲明;表示願意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2. 該人在作上述聲明時須如實申報以下個人情況﹐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審批其永久居民身份時參考;

  (a)在香港有無住所(慣常居所);

  (b)家庭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c)在香港有無正當職業或穩定的生活來源;

  (d)在香港是否依法納稅。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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