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
2.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3.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4.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洩露、毀損、丟失
5.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發佈信息的管理,發現傳輸法律、法規禁止信息應立即停止,採取消除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報告主管部門
6.網絡服務提供者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須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7.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8.公民發現洩露個人身份等侵權網絡信息,有權要求刪除信息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9.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被侵權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10.有關主管部門應防範、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予以保密
11.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整理 劉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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