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慈父斥資230萬元購入將軍澳新都城一單位,作為兒子及未來媳婦2年後結婚的愛巢,單位由3人聯名持有,但年多後兒子與女友分手,女方一度答應到律師樓辦轉名手續放棄業權,最終失約,慈父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釐清業權。
付97萬助子置業 3人聯名持有
原訴人丁兆祥控告兒子的前女友蔡旻諼及兒子丁俊維,入稟狀指2010年3至4月,丁俊維向父親表示計劃2年後與拍拖3年的女友拉埋天窗,但沒有經濟能力置業,要求父親幫忙,丁兆祥遂答允,最後物色到將軍澳新都城一單位,樓價234萬,他於同年4月簽署買賣合約,單位由他與兒子及未來媳婦3人聯名持有,丁兆祥自掏腰包支付合共97萬元樓價、釐印費及律師費,餘下140萬元樓價則向銀行申請按揭。丁又另外將10萬元轉賬到兒子及未來媳婦的聯名戶口,讓2人用作支付地產經紀佣金、部分管理費、差餉、水電煤費用及按揭供款。
可是前年尾至去年初,丁俊維與女友感情轉淡,5個月後更分手收場,埋單計數後截至去年6月,丁俊維與前女友分別承擔了總數7.9萬元及6.8萬元供樓開支。前女友於去年7月首肯收取7.9萬元以辦理業主除名手續,丁兆祥亦約好律師到律師樓簽署文件,但當日蔡女卻不見蹤影,反而在事後發律師信向丁兆祥及前男友追討40萬元,聲稱是她所佔部分業權的價值。丁兆祥現要求法庭聲明他才是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又指當日為兒子結婚才買樓的目的已不存在,要求法庭聲明兒子及其前女友只是以信託形式代他持有另外三分二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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