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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商即裝機 累「冷靜期」失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2-0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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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供應商不良推銷手法層出不窮,工聯會建議當局應立法設立冷靜期的期限。 工聯會供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錦燕)「不裝機看不到電視?」電訊供應商誤導銷售、濫收費用及漠視冷靜期的投訴屢見不鮮,雖業界的實務守則中設有7天冷靜期,惟安裝一開始,冷靜期就不適用。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舉行記者會,建議當局應立法設立冷靜期的期限,包含服務開啟後的7天,以及包括續約及更改服務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涉電訊商投訴 去年近萬二宗

 電訊供應商推銷手法層出不窮,通訊事務管理局和消費者委員會去年分別接獲5,262宗及6,657宗有關電訊商的投訴,較前年升6.3%。工聯會東涌社區幹事劉展鵬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去年在東涌區,就收到45宗相關投訴,主要包括誤導銷售、濫收費用及漠視冷靜期等。

 就供應商的不良銷售手法,通訊業聯會2011年發出實務守則,要求電訊供應商設7日冷靜期,惟守則只屬自願性質,又規定服務一旦開始,冷靜期便不適用。有供應商利用灰色地帶,即時為消費者安裝服務,令消費者失去冷靜期的保障,當發現推銷員的推銷內容與現實不符時,已無法終止合約。

 家住東涌的陳小姐指,電訊供應商推銷員以「不安裝收費電視便無法收看免費電視台」為由,游說陳小姐安裝收費電視服務。在簽訂合約後2小時,電訊公司立即上門裝機,陳小姐即時失去7天「冷靜期」的保障。服務生效後,陳小姐發現推銷員推銷內容與實際不符,遂向電訊供應商要求解約,電訊供應商以已為客戶開始提供服務為由,拒絕陳小姐中止合約的要求。

工聯倡冷靜期涵服務約生效後

 鄧家彪表示,電訊公司與推銷員洞悉守則漏洞,消費者在保障權益上永遠處於被動一方,7天冷靜期如同虛設。他建議當局立法設立7天冷靜期,包括服務合約生效後7天、續約及更改服務內容;並以計分制紀錄電訊供應商的投訴,定期公布有關數據,以及引入發牌制度,要求推銷員申領牌照;並規定推銷員推銷時要錄音,以方便消費者及通訊辦追查個別銷售員不當的銷售手法,避免發生各執一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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