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古寧 廣州報道) 《廣東省社會法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日前在廣東省法制辦官網掛出,公開徵求意見。社會法人(即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拖欠或者欠繳勞動者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謊報、瞞報安全事故或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惡意拖欠貸款本息等行為都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發生嚴重失信行為後,不僅貸不了款,還將受到停辦存款賬戶開立手續等多種懲戒。
該《辦法》也規定對信用優良的社會法人,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激勵,如優先安排或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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