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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劍(紅衣者)在庭審現場。資料圖片
據中新社1日電 武漢市中級法院1日通報,製造2011年12月1日武漢建行爆炸案的主犯王海劍,遵照最高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當日依法對其執行了死刑。
根據通報,2011年12月1日3時許,罪犯王海劍騎摩托車攜帶自製的爆炸物放置於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當銀行職員提著錢箱準備送上運鈔車時,王海劍引爆爆炸物,爆炸造成2人死亡,10餘傷。
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王海劍的行為構成爆炸罪。造成2人死亡、10餘人傷及公私財產損失8萬餘元,依法核准死刑並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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