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8月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這被廣泛認為是勞動教養在中國實現制度化和規範化的標誌。
1979年12月5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正式公佈了《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延長一年至四年。
1982年
公安部發佈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勞教針對的對象包括「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
1986年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增加三種適用勞教情況:一是賣淫、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人;二是賭博以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人;三是製作、複製、出售、出租以及傳播淫穢物品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