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1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8個月,緩刑3年。這是首次有計劃成員因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以提早提取強積金,而被判處緩刑監禁,亦是迄今為止,同類個案最重的刑罰。
涉案的被告曾於2008年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1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並成功取回款項。其後,被告於2012年5月,先後再向另外3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因向該3間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訛稱已永久離開香港,或訛稱之前從沒有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被裁定4項罪名成立,每項罪名被判監禁2個月,分期執行,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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